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公司产品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公司产品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本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2010、2011级研究生。
第三条 评定原则
此次评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中予以评选。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获得过校级以上(含)奖励或荣誉称号;
6、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处分,学校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因学业原因超年限学习的员工;
4、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在学术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7、有课程不及格;
8、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员工;
9、其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成立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评审委员会 "),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员工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员工在评选中的申诉和投诉。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主任委员:胡亦琴
副主任委员:谢作诗、崔大树、邱风、何立新
成员:导师代表、丁杨鑫、崔泰铭、员工代表
其中:导师代表由各学位点负责人担任,员工代表由各年级研究生公推一名员工。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步骤
1、按学校布置每学年进行一次。2012年时间安排如下:
12月30日公示评定细则
1月4日申请人前上报材料
1月7日召开评定大会
1月7日公示结果
1月11日上报结果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有意向参评的同学下载《2011—2012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贸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进行填写,并附上支撑材料于2013年1月4日下午15:00前,2份申请表电子版打包并提交至854149436@qq.com,纸质版上交至6-317办公室。
(2)公司审查员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确定人选。
(3)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员工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员工需要报送一份200-300字左右的个人简介电子稿(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获奖励、所获成果等等),所有成果需导师签字确认。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评定办法
根据基本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同学,按参加申请研究生的总分排名,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综合总分=学习成绩*0.25+发表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0.6+社会工作业绩*0.15
1、学习成绩为在校研究生已结课的课程成绩,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参与评比,计算方法为:
学习成绩=0.7×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0.3×选修课程成绩平均分
2、发表学术论文及科研工作成绩,按照浙江财经学院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的科研成果计算分为准,详见附件2。
注:
(1)其中论文的期刊界定标准以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处公布的标准为准,截止时间:2012年11月30日;
(2)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为浙江财经学院;
(3)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为见刊论文,录用通知不予认可;参与导师课题必须列入导师课题申报书内或结题书,具体加分细则参见附件2。
(4)省级、校级课题以主持课题者给予加分,参与者不予认定。
3、荣誉称号与社会工作
(1)获得荣誉称号
(2)担任员工干部
加分项目 |
分值 |
担任校、院员工会主席、支部书记 |
10 |
担任校、院员工会副主席、主席助理、主席团成员、党支部副书记 |
6 |
担任校、院员工会部长、党支部委员、各年级负责人 |
4 |
担任校、院员工会干事、党小组组长 |
2 |
注:员工干部加分,须任职一年后方可加分,不可累计,限加最高。
(1)获得荣誉称号级别根据颁发证书单位级别确定;
(2)担任员工干部由学院认定后学工办出具证明。
第九条 评定要求
1、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浙江财经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获奖及荣誉计算截止时间2012年11月30日。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3、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院统一保存。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学院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2012.12.29